可以通过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处领养孩子。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等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一、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不得随意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如下: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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