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作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学术性简称,实质上是对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及学校三者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所拥有的权益及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详细规定的书面文献形式,旨在妥善处理应届大学毕业生涉及的诸多问题如户籍迁移、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金缴纳、住房公积金共享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毕业生去用人单位履行岗位报道职责(凭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并得到后者正式接受之后,三方协议将自动终止其职能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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