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后,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条件。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采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利益的,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在建的,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应用于评估。
如果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则应使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并在检查和比较各种评估方法的计算结果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1。公示评估机构名单,供拆迁方选择。
2。确定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投票或双方抽签确定。3。估价机构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的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修、附件等,应当具备: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像、照片资料,被拆迁房屋的现场调查测量记录、估价对象登记表、工作人员记录和签名;被拆迁房屋拒不签名的,应当附有现场见证人签名。
5。初评结论公示7天。
6。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7。委托人应当将房屋评估报告移交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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