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同意签合同单位未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22-10-29 13:22:49 3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

职工张某到济南某物业公司工作后,物业公司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离职后,能否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张某于2010年12月2日进入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1日,张某以升学深造不能继续工作为由向物业公司提出离职,物业公司同意后,双方于7月8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物业公司共计支付张某工资10659元。7月28日,张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申请两位职工出庭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张某本人不同意签订。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物业公司与张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综上,物业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0659元。虽然物业公司抗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张某本人不同意签订,并且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但两位证人系物业公司的在职职工,与物业公司有利害关系,证言效力不予采信,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对物业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0659元。

相关法律知识:

双倍工资,就是两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意思,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中国人喜欢把二倍说成双倍,如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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