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与有婚约性质的赠与有何不同?
有婚约性质的赠与是在恋爱时期以希望双方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予的大金额赠与。
1.时间的早晚。
有婚约性质的赠与发生的时间较彩礼的更早些,有婚约性质的赠与处于恋爱期,在谈婚论嫁前为促成婚约而进行的大金额的赠与,即可以以实物形式,也可以直接是钱款。而彩礼是婚约已促成,进入婚姻准备阶段产生的赠与行为;
2.不考虑当地的彩礼风俗。
因为希望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在任何地区都有可能发生有婚约性质的赠与。而彩礼更多是因为遵循当地的婚姻习俗,属于当地风俗要求下的给付行为;
由于有婚约性质的赠与是以希望双方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最后双方分手,赠与一方可以条件未满足为由撤销赠与合同,而彩礼能够返还与否,还要根据判断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已登记结婚等具体情形。
二、恋爱期间的赠与如何判断?
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般都具有相互性,且金额较小,目的只是为了巩固恋爱关系,增进彼此的感情。
也因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般都是相互的,只要金额没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没有违反公平性原则,赠与的财产所属权发生了转移后一般都不能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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