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酒店依法负有确保顾客人身、财产安全之首要职责。若由于第三者实施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任何损失和后果,均应由该第三方对此负责赔偿。
然而,如安全保障义务人自身存在过失,亦应对其能预防或避免相关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际侵权的第三方进行追偿。当赔偿权利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提起诉讼时,应将实际侵权的第三方列为共同被告,除非无法确定该第三方的具体身份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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