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是不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可以获得,法定的可以获得宅基地的方式包括村民向村集体提出申请、村集体内部流转流转两种。一般来说,只有是国有类型的土地才可以采取获得的方式获得。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则属于村集体所有。
一、宅基地纠纷处理流程
(一)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然后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三)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五)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二、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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