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预售合同丢失应该如何办
房屋预售合同丢失,如果已经办理了预售登记,可以告知开发商,要求注销预售登记。在注销登记之前,应该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具体的详细流程,可以询问签订预售合同的开发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二、预售合同的特征
预售合同有如下特征:
1.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标的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挫去效力的根据。
2.预售和融通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尤其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最为明显,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否具有物权公示效力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并不是一种物权意义上的登记备案,它的法律价值只在于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来保护商品房交易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实现。通过登记备案来公示这个合同,公示的是一个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公示当然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只是使得购房者获得了一种期待权。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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