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以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由于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也不会介入,因此被害人欲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需要自行调查、搜集如下证据:
一、证明被侵占的财物是自己遗忘或埋藏的物品,或者该财物此前由嫌疑人代为保管,此时可以提供购置发票或证人证言。
二、证明嫌疑人将前述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此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加以证明。
三、证明被嫌疑人侵占的财物金额达到8000元的标准,此时需要委托评估或司法鉴定等。
一般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区分职务侵占罪和一般侵占罪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
2、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职务侵权罪是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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