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是不享有具体的人格权的,死者死后就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了,所以也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如果死者死后的人格利益被损害,其家属觉得受到了伤害,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人也是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死者享有具体的人格权吗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格权的权利性质是怎样的
人权作为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作为道德权利,人权只有表现为社会的(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权利,才会取得实效;作为法定权利,社会权利只有以人权为根据,才能保持其道德上的正当性并增强其适应效力。就人权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来讲,公民权是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人权是公民权的道德根据,宪法则是公民权的法律根据。人权入宪虽然没有改变其本质,但却为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由于宪法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规定应该呈现开放性,不断地吸纳新的人权为法定权利,而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则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提供了宪法根据和制度保障。因此人权作为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在发展的概念,其入宪有利于立法者或者宪法的适用者根据社会发展确认新的宪法权利。
三、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生命权视作一项独立的权利。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也就同时意味着自然人自身的消亡,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生命的存在与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民法以充分保护生命权为其重要目的。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我国法律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权是公民享有生命权与健康权的物质保证,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将不可避免侵害公民的健康权乃至其生命权。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受的基本利益。无论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四)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与名称是自然人、法人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是使自然人或法人特定化的标志,也是社会个体体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因此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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