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程总承包,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资质,但是承包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各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各建筑企业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相应等级承包建设工程。我国对工程总承包设立专门的资质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二节 从 业 资 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n(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n(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n(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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