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接受。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变。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以特定方式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它也被称为“接受”或“成交”。任何有效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也就是说,接受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因此,第三方对要约人作出的任何“承诺”;超过规定时间的任何承诺(有些也称为“延迟承诺”);任何内容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只有在原要约人接受后,合同才能成立。对于承诺的效力要件,大陆法系国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承诺才能生效。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更灵活的态度。例如,当要约的接受被明确修改时,受要约人的接受可能无效,除非《美国法典》中要约或受要约人的接受附有某些条款。承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一般来说,它必须与要约的方式相对应,即要约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以何种方式接受。对于口头要约的接受,除非要约有时间限制,否则不得以沉默作为接受要约的方式。承诺的效力是,当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成立。口头承诺在要约人理解时生效。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一般认为,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向另一方交付之前或同时撤回。但是,逾期通知撤回承诺不具有撤回承诺的效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签订合同。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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