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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规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有明确规定指出,若该使用权于法定期间届满后,将会自动延续。此项规定具体体现为,当住宅用地使用权达到70年的上限时,只要购买房屋者持有正式的房产证书,即便产权已届期满,仍可继续享有使用权。换言之,即便经过了70年的时间,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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