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拘役判决,系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为工具进行激烈的竞赛或驾驶,情节极其恶劣者;
或是违法酒后驾车人士;
以及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方面,超过额定乘客承载量或严重超出指定速度范围者;
亦或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非法运输具有高危险性的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行为人。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将会全面评估案件的具体细节,全面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然后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予以相应判决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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