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义看,两种行政行为的区别仅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事实上,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于分析和研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积极作用。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制约;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合理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制约。
另外,如果说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决定了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监督的范围的话,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监督的程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均可以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外,目前尚未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对于羁束行政行为的定义就是在实施政策的时候,必须按照其明确的规定来进行实行,否则便是违规,不能够将自己的想法或者是意愿掺杂在实施该行政命令你们,如税收,罚款等相关措施都是属于羁束行政行为的范畴之类中。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程序、范围等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为时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没有自由选择、裁量的余地,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参与其间的行为。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额减征30%。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后获得稿酬时,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该行政征收行为就是羁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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