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给予定金之一方出现未履行约定债务的情况时,他们无权向对方索回定金;
同样地,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则必须要以双倍返还定金来弥补自身的过错行为。
然而,这只是一般的常规规定,具体情况的处理还需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与阐述。
2.通常情况下,向他人交付定金后便不再进行退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
(1)由于无法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使其未能顺利签订,此时,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归还定金。
(2)对于因为非可归息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而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持续执行完毕的情况而言,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该合同,并且要求卖方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亦或定金。
(3)当收受定金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允许定金进行退换;
如若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那么购买者的定金不可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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