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罪会转化成其他犯罪吗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事前预谋实施斗殴,并对斗殴过程中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斗殴的过程中,明知有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仍持默认,不加制止等放任态度,则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伤害或杀人的行为,都应对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均应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的积极参加者对斗殴过程中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够查清楚造成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四)在聚众斗殴中,各行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但难以查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参与共同加害的行为人均应按照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参与斗殴的程度、作用等情节,酌情适用刑罚。
(五)聚众斗殴中,伤及无辜、致人轻伤,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
二、聚众斗殴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一)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
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二)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指的是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三)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四)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三、呼和浩特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1.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五人,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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