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定,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与他方存在不当性行径,即俗称为“与他人同居”的现象,此种行径被列入该条款的第(二)项。
倘若由此导致离异情况出现,无过失一方可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就具体案件而论,假设法院判定男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与他方有不当性行为发生,此类情形常被解读为“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女方作为无过失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决定是否支持这一诉求,同时确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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