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及建筑物商业使用功能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35:06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中心城区(含火炬区)用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申请用地及建筑物商业或其他性质的使用功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申请用地商业使用功能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申请项目立项批文;

(二)申请规划选址和规划建设条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建设条件,申请商业使用功能的《土地使用证》。

申请建筑物商业使用功能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立项批文;

(二)通过建设方案审查,并办理报建手续;

(三)通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用地及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确需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首先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三、具有兼容性的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可不变更用地功能进行有限度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具体建设要求须符合下表规定:

兼容性用地商业建筑限定表

用地类别建设条件

可建商业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居住用地(商住用地)——≤15

公共设施用地及村民用地经规划审查批准<10

工业、仓储用地经规划审查批准,用地规模>2公顷<5

(按已建总建筑面积计)

绿地及其它类别用地经规划审查批准<3

(注:各类用地均按建筑容积率1.5计算。)

四、兼容性用地的配套商业设施,市规划局在审批中须注明该项目为配套商业设施,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规划局明确兼容配套面积及建设部门综合验收的结果,区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属出让的兼容性商住用地,按已批准的用地功能发“配套商业”功能证,土地使用年限仍按批准的使用年限不变;

(二)属划拨的兼容性用地,其配套商业设施用地产权不能单独分割,确需分割的,必须具有完整的地段且用地转商业使用功能,并办理出让手续。

五、除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国家、省规定的特殊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办公用地和建筑物,均按商业用途(参照四级商铺管理)办理有关用地及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

六、搭建临时商业设施(临时建筑),须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到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在下列情况下,临时商业设施可不受用地使用功能限制:

(一)为完善该地区公共配套设施;

(二)为整治城市公共环境;

(三)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临时商业设施期限为2年,经申请可批准延期2次,临时商业设施最长不超过6年。使用期满或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

七、在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应对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使用功能进行审核,符合商业使用功能的,方可用作经营场所。若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为非商业功能或使用功能不明确,或与《土地使用证》使用功能不一致的,须经市规划局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变更商业使用功能手续。

八、企事业单位、私人住宅、居住小区等用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但自行将非商业功能改变为商业、商业住宅功能的,由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经市规划局审查认为可以变更使用功能的用地,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凭证到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办理用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二)经市规划局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划要求,不能变更使用功能的用地,要恢复原使用功能。

九、企事业单位、私人住宅、居住小区等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已作商业使用功能用途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作违法用地处理。经市规划局审查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可到市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凭证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必须拆除,退还用地。

十、属八、九项情况的须在限期内办理,逾期者,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处理。

十一、补办变更用地使用功能手续,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59元收取,已缴交城市设施费的可相应核减)。

十二、补办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需缴交转功能费,以市政府1995年8月21日发出《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原有建筑物功能变更管理的意见通知》为界限,在发文前已开业经营的建筑物按当时的标准(100元/M2)收取转功能费,发文后开业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十三、对于政府直管公房和代管房,如作商业用房使用的,亦须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变更使用功能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

十四、从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停止办理永久建筑临时转商业功能手续。过去规划部门已批准永久建筑临时转商业功能的,期限界满后不再办理续期手续,产权单位或个人须恢复原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外立面。

十五、对现有擅自变更土地及建筑物使用功能,并已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的经营户,由工商部门协助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理顺其经营场所土地及建筑物使用功能问题。

二OOO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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