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0日20时左右,周某因琐事持砍刀来到自己堂哥杨某某家门外闹事。见到堂哥关上门窗后,就在防盗门上乱砍,并用砖头砸门窗。接到杨某某报警后,新津县公安局方兴派出所3名民警赶到现场,见周某持有砍刀后,两次要求周某放下砍刀,周某不听。在第三次要求周某放下砍刀的同时,2名民警携警棍接近周某,一名民警拔出佩枪警戒。周某遂放下砍刀,民警随即控制周某,与此同时,周某母亲上前抓扯民警,阻止二人控制周某;周某父亲冲向持枪民警并抓抢枪支。周某也用手推抓控制自己的民警颈部,致其颈部受伤,所戴警帽被抓落在地。周父抢夺民警手中的公务用枪时,致手枪弹夹掉落在地。3月11日,周父、周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周父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多名证人的证言,新津县法院依法认定两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周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4个月。
法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案主审法官吴雪恋表示,希望广大市民提高法律意识,即使对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不理解、不满意也不要采取暴力手段进行阻扰,可以采取到开展执法行为的上级部门进行复议,复议不满意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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