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挪用公款是否判刑,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情况一般有: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关村小企业状告A指其不法挖墙角
认为A公司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自己的企业抢走了17位工程师,中关村小企业北京B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把A(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5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悉,此案是罕见的国内小企业状告跨国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夺人才案。
B公司称:自2001年起他们和A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双方之间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2004年3月8日,原告与A(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服务中心重新订立了手机《蜂窝系统服务协议》,该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
2004年12月15日,被告的合同联系人给原告发来电子邮件称合同不再延长,到期后自然终止。16日,原告负责人和被告合同签字人及联系人进行了当面沟通,对方明确表示合同不再续签,但是B公司委派的17名工程服务人员,将全部留下继续为A公司工作。2005年1月1日起,A公司终止了与原告公司的合作,但是原告派去的17名工程师却全部留在了A公司。
B公司认为,A公司在明知17名工程技术人员和B公司存在,而且两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合作关系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告公司的员工为其工作,侵犯了原告企业的用工权和企业经营权,给原告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了了解情况,记者打电话到被告A公司。接电话的马姓负责人说:我们听说了B公司想要起诉,但是这个事情还是很突然。其实这个事情我们还在谈,大家还在探讨。记者问,您是否认为原告公司是因为谈不出结果才起诉,起诉是否意味着矛盾已经升级马先生沉默了一下说:应该是这样。在简短的采访中,马先生说了三遍:这个事情我们还在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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