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法律体系中,如果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所含有的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mg/100mL)以上,将被判定为醉酒驾驶,这种违法行为将构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
换句话说,“醉酒驾驶”这一定义是基于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程度来确定的。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醉驾”犯罪,更多的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若存在追求速度、竞争驾驶等行为,且情节严重,就会构成上述的危险驾驶罪。
此外,如果机动车驾驶者或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是从事客运服务过程中,依然严重超越了额定的乘客承载量,或者在规定的最高限速内超速行驶,同样也可能构成此种犯罪。
当然,如果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了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监管规定,驾驶危险化学物品车辆并对社会公众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那么这种情况下同样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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