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前已退还诈骗款
如在案发前将赃物全数归还,即可避免立案追究。须知,若行为意图为非法占有,那么返还此事就不能作为完整证据判定诈骗罪名成立。
再者,倘若事实确为诈骗,但已于一审前提交所有款项并作出赔偿,司法机关或许可选择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相应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立案前已主动退款怎么处理
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将所骗取的款项悉数归还,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考虑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制裁。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初审过程中,通过退赃、赔偿等方式全额归还了所骗取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并且其本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忏悔,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考虑不对其进行起诉或给予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若诈骗者能在骗局败露、被揭穿之前自觉地返还所骗取的全部赃款,就可避免被官方机构正式立案并进行法律制裁。然而值得我们警醒的是,即使犯罪嫌疑人将不义之财悉数奉还,无法彻底排除其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另外,如果确凿无误地发生了诈骗行为,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采取积极的方式退回所窃财物,执法机构或许会酌情考虑减轻或者从轻刑事惩罚。因此,尽早归还被窃财产不仅有助于最大程度上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更是防范潜在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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