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即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额确定。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则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与接受劳务者交往的历史经验等方面进行判断这种经济利益流入的确定程度。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对劳务完成程度的测定是专业技术,一般采用确定已完工作业、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等方法予以确定。
如果提供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的估计,则一方面表明无法准确计量收入,另一方面表明无法准确计量费用。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少计费用而形成利润,就会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人。
因此,如果确认收入,就要同时按照相同金额确认劳务成本,避免形成不可靠的会计利润数据。极端的情况,如果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根本不可能从劳务接受方得到补偿,则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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