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老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税收政策只要求被赡养父母中有一人年满60岁即符合扣除赡养支出的条件,具体时间范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相关规定中,没有将父母是否有退休金作为能否扣除该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因此,无论父母是否有退休金,子女都可以按规定进行赡养老人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
此外,本次专项附加税前扣除所称被赡养人,还包括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人也按上述规定及标准执行。
子女需要向父母支付赡养费的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子女是需要采取向父母支付赡养费、或者是直接陪在父母身边等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的。对于丧失收入来源的老人来说,若是遇到自己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zhi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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