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一伙小学生相约过河偷瓜,其中一人因不会游泳溺水身亡。8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五个同伴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8586元。
2009年7月12日,受害人涂星在外婆家做客时,与被告涂晓、涂良、涂伟、涂冬、涂龙互邀去村外小河洗澡,六人来到河边,被告五人先行游泳到对岸摘瓜吃,涂星因不会游泳未去。五被告游回来带给涂星一只瓜,涂星吃了见是生瓜不悦。
被告涂良、涂伟就提议再去摘,大家都同意带涂星过河再去偷瓜,涂星说不会游泳,大伙都说能带过去,所以涂星也表示愿意前往,然后涂星就在众伙伴的搀扶护送下,向对岸游去,中途,因涂星害怕,使众伙伴更加紧张,加上体力不行,不得已将涂星推开,致使涂星溺水身亡。为此,涂星父母以五被告侵权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类损失的80%,合计220468元。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涂星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抱有侥幸心理,同意五被告护送过河,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以致溺水身亡,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五被告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护送受害人过河,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中途又抛弃受害人不管,以致造成其死亡的结果,五被告均存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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