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事项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二、申请提取条件
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下同),无欠缴情况,符合提取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3个月的;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规划部门建房批文未超过二年或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3、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造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理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4、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且当年未因租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6、离休、退休的;
7、出国、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1、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1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三、提取额度
1、符合6-12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
2、符合1-5项可提取额不超过该职工用于所需住房消费总额,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户办理按年(月)还贷提取应保留帐户余额1.5万元。
注意事项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不能再以其他形式提取。
※单位欠缴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参照第一条的第6、12款规定办理提取。
咨询电话:12329823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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