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BB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1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AA,男,38岁,汉族,北京盘子艺术摄影坊执行总监,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大厦42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美术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总部胡同32号。
法定代理人XXX,社长。
上诉人AAA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AA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人民美术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BB法院认定:AAA为模特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摄影照片,并享有上述照片的著作权。2002年7月9日,AAA为汤加丽出具了授权书,许可汤加丽将AAA所拍摄的照片用于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和展览。汤加丽据此于2002年7月15日与BB美术出版社签定了《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出版合同。该书封面内侧折页标明摄影为AAA,封底内侧折页有摄影师AAA的简介,共收录图片144幅,其中136幅(三张照片系重复使用)张旭龙享有著作权。张旭龙主张书中有39幅图片侵犯了AAA对其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9幅作品人体的部分被裁切,27幅作品中AAA精心设计的大量背景和道具被剪裁。AAA为购买涉案图书支出136元、为制作图片支出666元、向华龙律师事务所支付5000元律师费。
北京市第二中级BB法院认为:AAA作为涉案人体写真图片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人民美术出版社提出模特汤加丽为涉案图片合作作者之一,该社对涉案图片出版已尽到严格审查义务的主张,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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