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社保作为工作证据?
时间:2023-12-03 01:20:34 1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这些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若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被视为其在某单位工作的证据,则用人单位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

某单位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被视为其在某单位工作的证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下列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未签劳动合同,社保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无法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保待遇。所以,社保不能作为未签劳动合同的证据。然而,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当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可能构成违法。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所缴纳的社保费可以作为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然,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未签劳动合同,社保费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还需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社保费不能作为证据。但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否则,用人单位所缴纳的社保费可以作为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具体案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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