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宁波缴纳的公积金可以用来购买位于舟山的房产,这被视为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一种方式;
2、通常情况下,贷款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接受来自职工关于异地贷款业务的咨询,并且会一次性详细地告知他们需要准备哪些审核材料;
3、当职工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时,该中心会根据职工的申请,核实其缴存贷款的具体情况。
对于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该中心将会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4、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在收到职工异地贷款申请之后,会向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的信息是否真实且完整。
如果核实无误,则会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流程,同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
而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也会对职工的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记,并建立起职工异地贷款情况的详细台账;
5、在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款期间,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了转移,原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通知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以及转入城市的公积金中心。
转入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在接收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应当立即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重新标记和记录;
6、当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与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共同开展贷款催收等相关工作,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可以扣划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来偿还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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