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台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三、台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5.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6.设立人的身份证
7.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
四、台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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