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李某分手后,男方李某多次通过短视频账号发布涉及女方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导致对方不愿上学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近日,四川崇州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继续纠缠、骚扰申请人陈某,妨碍陈某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李某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尽管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李某的恶劣侵权行为并未发生在婚姻家庭中,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但从性质上来说并无多大区别。谈恋爱分手这种特定关系的个体间,相对弱势的一方遭受另一方人身安全权益侵犯,或者面临切身权利被不法侵犯的现实危险,同样需要司法出手,给予强有力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是要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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