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一般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作为担保的一种,其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一般情况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较低。在此情况下,证明配偶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而不是由保证人配偶承担,债权人也无法举出证据证实担保人配偶从此笔债务中受益,事实上也没受益。另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担保的债务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明显为债务人能顺利借款而设立的担保,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担保人的妻子要承担什么责任?
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必须随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二、担保人被执行牵涉配偶吗
担保人的配偶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根据担保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定。在担保人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清偿,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款项没有用于家庭使用的情况下,应认定担保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的除外。
现在的理论上一般认为担保之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现特殊情况,但是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并且经过法院判决的,其家庭财产中理论上有一般是属于其中一方的,这时可以要求其家庭以一半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个是理论分析,实际操作障碍在于此时需要帮助别人分家。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人的情况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在我国的相关规定当中,只有个人的合法财产是不能作为担保并申请强制收回的。对于共同财产来说,其在担保的过程当中就属于公共的执行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对其担保部分也就拥有了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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