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协定。于1995年1月正式生效。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发展。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共29个条款、8个附录、8项部长会议决定。首次为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一套初步的总体规则框架,是国际服务贸易迈向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同时,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并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照顾,有利于各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制度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开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众利益,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部分是制度条款,条款主要是对协定的制度要求。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部分制度条款
第二十二条磋商
1.各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影响本协定运行的任何事项可能提出的磋商请求应予以同情考虑,并应给予充分的磋商机会;争端解决谅解(DSU)应适用于这种磋商。
2.服务贸易理事会或争端解决机构(DSB)应一成员的要求,可就通过第1款下的磋商仍未能找到满意解决办法的任何事项与任何成员进行磋商,
3.一成员不可根据本条或第二十三条就另一成员的属于它们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范围的措施引用第二十七条。如果成员间就一项措施是否属于它们之间的这种协议范围一事达不成一致,则应允许其中任一成员将该事项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理事会应将此事项提交仲裁。仲裁人的决定是最终的并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
1.任何成员如果认为任何其他成员未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或具体承诺,为就该事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它可以诉诸争端对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存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事项只有在经过该协定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解决谅解。
2.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认为情形严重到足以有理由采取这种行动,它可以授权一成员或多个成员依照争端解决谅解的第二十二条对任何其他成员或各成员中止义务和具体承诺的适用。
3.如果任何成员认为根据另一成员在本协议第三部分下的具体承诺给予它的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由于实施与本协议条款并不冲突的任何措施而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它可以诉诸争端解决谅解。如果该措施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为丧失或损害了这样一种利益,则受影响成员应有权在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基础上作相互满意的调整,可包括该措施的修改或撤销。如果有关成员间不能达成协议,则争端解决谅解第二十二条应适用。
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
1.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履行委派给它的职能以便利本协定的运行并实现其目标。为了有效地履行其职能,理事会在认为合适的时候可以设立附属机构。
2.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应向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
3.理事会主席应由各成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
1.各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需要帮助时应能利用第四条第2款中提及的咨询点的服务。
2.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应在多边层次由秘书处提供并由服务贸易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总理事会应就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问组织进行与服务有关的协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