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由哪个部门立案
在公安机关接手处理某一案件之后,经过严谨审慎的审查过程,若证实存在犯罪行为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该案件已明确划归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之内的,应当由县级及以上层次的公安机关部门的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反之,如果经过初步审查,并未发现任何犯罪事实或者即使存在犯罪行为但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还有其它法律明文规定的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出现时,同样也需经过县级及以上层次的公安机关部门的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决定是否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判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乃是指行为人无端惹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对他人进行肆意殴打、持续骚扰,或者任意损毁、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亦或是在公共场所任意制造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之举。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倘若存在任何一种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秩序构成重大破坏,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者;
(3)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若行为人纠集多人实施上述行为超过一次,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可能会被课以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寻衅滋事罪由哪个部门立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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