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证据是否充分是很重要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家庭暴力的清形,法院不能允许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往往受害者却不太注重对这些家暴证据的保存,甚至认为是“家丑”而隐藏起来。缺少证据,向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法律保护造成障碍。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法院执行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由作出的法院执行。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3、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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