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不适用情形有什么用
善意取得理论指的是,当未获授权的行为主体无正当理由地将原本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擅自转让给了受让方,若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在获取这些财产时怀着善意,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受让方便可依法获得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而原所有者则失去了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在动产领域中,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两种类型。
其中,占有委托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原则,而占有脱离物则不适用于这一制度。
所谓占有脱离物,是指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真实意愿而丧失了占有权的物品,例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以及隐藏物等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合同有效吗
善意取得的合同,即使他人没有处分权,仍然是有效的。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客体方面,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善意取得不适用情形有什么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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