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租赁合同纠纷中,租户方享有法定的退租权利。因此,任何关于租赁合同中违约即禁止退租的约定都是与法律相悖、不被认可和具有无效的法律约束力的。对于那些主要以长期持续履行债务义务为核心内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来说,双方当事人均可在任何时候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前给予相对方适当的通知以便处理后续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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