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三种解决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方式。
(一)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二)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三)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是谁?
(一)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人身损害事故系因人的行为而发生,行为人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自己责任原则,是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二)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典型的雇主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此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性质也是一种替代责任。替代责任,原则上系一种无过错归责的严格责任,当然,就替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言,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本身应当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如系一般侵权行为,其主观上应当有过错,但就赔偿义务人而言,则其承担责任系基于其与行为人的雇佣关系、合同关系、监护关系。
(三)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损属于危险物致损的范畴,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之不致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为赔偿义务人。如果动物致害是由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挑逗、攻击引起,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举证证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责可免除其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或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
(四)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调整范围
我们认为本条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受益人对制止侵害行为人的补偿责任问题。有的学者称之为见义勇为的补偿责任。这两种概括方法,其所指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但是,见义勇为更像社会生活用语,带有强烈的道德评价意味,而且,很难界定其法律含义。相比之下,称之为对制止侵害行为人的补偿责任,作为法律用语,可以较为准确地界定其概念。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制止侵害行为,并不能单纯从字面来理解,这种行为,不仅针对侵权行为,还针对侵袭公共和他人利益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其他危险状况。也有学者认为,把此条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概括为受益人的补偿问题。这种说法未免过于宽泛,因为在其他很多情形下,如帮工、赠与等,都存在受益人,但显然不受这条解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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