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
发布文号:经矿字第093000780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经济部经矿字第093000780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本标准依矿业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矿业申请案应缴纳之申请费如下:
一、探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探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减区: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三)增加矿质: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三、探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四、探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五、采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五千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五千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五千元。
六、采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五千元。
(二)减区:新台币五千元。
(三)更正矿质:新台币五千元。
(四)增加矿质:新台币五千元。
七、采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五千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五千元。
八、采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五千元。
九、合伙之矿业其矿业合办人之加入、退出、继承及其名称、住所之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一千元。
十、矿业权者名称、住所之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一千元。
十一、批注采取同一矿共生之土石:新台币二千元。
十二、矿业权者开凿井、隧通过邻接矿区:新台币二千元。
十三、申请自行废业:新台币一千元。
十四、采矿权抵押权之设定或移转:新台币五千元。
十五、采矿权抵押权之变更或消灭:新台币一千元。
十六、采矿权抵押权者名称、住所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一千元。
十七、申请发给、批注、补发或换发矿场登记证:新台币二千元。
十八、申报矿场停工:新台币二千元。
十九、补发矿业执照:新台币一千元。
二十、补发矿区图:新台币一千元。
二十一、矿场名称变更:新台币一千元。
二十二、申请勘查他人矿区:新台币一千元。
二十三、申请核定矿业用地:新台币五千元。
二十四、申请变更开采构想:新台币二千元。
二十五、矿业权者或合伙之矿业其矿业合办人印鉴变更:新台币一千元。
第3条下列各款之矿业登记,应缴纳登记费如下:
一、探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二、探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二千元。
(二)减区:新台币二千元。
(三)增加矿质:新台币二千元。
三、探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二千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二千元。
四、探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二千元。
五、采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六、采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二千元。
(二)减区:新台币二千元。
(三)更正矿质:新台币二千元。
(四)增加矿质:新台币二千元。
七、采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二千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二千元。
九、合伙之矿业其矿业合办人之加入、退出、继承及其名称、住所之变更八、采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二千元。
或更正:新台币二千元。
十、矿业权者名称、住所之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二千元。
十一、批注采取同一矿共生之土石:新台币二千元。
十二、矿业权者开凿井、隧通过邻接矿区:新台币二千元。
十三、申请自行废业:新台币二千元。
十四、采矿权抵押权之设定或移转:新台币二千元。
十五、采矿权抵押权之变更或消灭:新台币二千元。
十六、采矿权抵押权者名称、住所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二千元。
十七、申请发给、批注、补发或换发矿场登记证:新台币二千元。
十八、申报矿场停工:新台币四千元。
十九、补发矿业执照:新台币二千元。
二十、补发矿区图:新台币二千元。
二十一、矿场名称变更:新台币二千元。
二十二、矿业权者或合伙之矿业其矿业合办人印鉴变更:新台币二千元。
第4条矿业申请案应填发或批注矿业执照者,其应缴纳之执照费如下:
一、探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五千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二、探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三千元。
(二)减区:新台币一千元。
(三)增加矿质:新台币二千元。
三、探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一千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三千元。
四、探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三千元。
五、采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九千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三千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三千元。
六、采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五千元。
(二)减区:新台币一千元。
(三)更正矿质:新台币三千元。
(四)增加矿质:新台币三千元。
七、采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一千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五千元。
八、采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五千元。
九、合伙之矿业其矿业合办人之加入、退出、继承及其名称、住所之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一千元。
十、矿业权者名称、住所之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一千元。
十一、补发矿业执照:新台币一千元。
第5条利害关系人申请抄发登记册及附属文件、矿区图、重复矿区关系资料时,应缴纳之抄录费如下:
一、登记册及附属文件: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矿区图:每张新台币二千元。
三、重复矿区关系资料: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第6条凡申请派员赴矿业申请地或矿区勘查,主管机关应通知申请人缴纳勘查费。
前项勘查费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之各项费用基准收取。
第7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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