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后,当交警将车辆予以暂扣之后,通常需要等待鉴定结果出具后的五日之内便可以申请提取车辆了,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程序。
按照相关法规所设定的流程,自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确定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要将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押的事故车辆。
如果经过了三十天的期限,当事人仍旧未能领取车辆,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法公告三个月的时间,以便当事人进行认领。
在此之后,若当事人仍然未予认领,则该车辆将有可能被依法处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际提车时间或许会因为具体情况及当地法律法规的差异而有所变化,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向当地交警部门或者专业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以获得最为权威准确的信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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