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2、符合办理证照要求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两张(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其他人员无须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5、赴香港培训人员及其亲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请流程
1、须申请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2、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或在同一受理部门,持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港澳同类事由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须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须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4、申请表请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9个工作日内;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6个工作日内;
3、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办理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多次100元。
办理地址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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