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公诉案件必须全部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2.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具有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
同时,法院在取证过程中可依法通知辩护律师或检察官在场见证;
3.被告人并未负有证明自身罪行之义务。
无论何时均不可逼迫任何人为自身罪行作证。
若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但缺乏其他有力证据支持,则法庭将无法予以采纳;
4.对于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行较轻的证据,辩护律师及被告人有权提出举证要求;
5.律师有权向愿意为其提供证据的相关单位与个人进行取证工作,亦可提供证据线索,请求检察官、法官协助收集证据;
6.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角色等同于原告,应承担起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如无法举证或所提交证据未能得到法庭认可,则应自行撤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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