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可以以业绩作为评分依据吗
时间:2024-05-17 03:33:21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当然可以,关于这点,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了“投标人有义务递交其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而这些资格与资信证明文件中常常会涉及到业绩经验的相关内容,具体比例会视招标需求而定。

2.目前并无任何明确的法规条文对将业绩经验纳入评分标准进行限制或禁止。

3.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将业绩经验作为综合评分项目之一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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