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意:前两个致人只能是过失,而最后一个致人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都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因此是法律拟制)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扣押人可以不是债权人本人,但非法扣押人必须有为债权人讨债的意图,如果非法扣押人只是以讨债做借口,而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则构成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被扣押人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不能是其他不相关的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的行为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属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必须剥夺的是现实的自由权:换言之,如果某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就表明行为没有妨害其意思活动,因而没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换言之,本罪的对象必须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例如,将已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待其醒来前又将锁打开的。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即负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场所的法律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义务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如应当释放,而故意不释放)。
使用欺诈方法剥夺他人自由的,如果违反了被害人的现实意识,侵害了其身体活动自由,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一般要24小时才算既遂。
注意与强迫职工劳动罪区别:强迫职工劳动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行为与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例如,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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