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用于建设厂房;但是,依法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开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房,或者依法经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款所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原属于国家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房和其他乡(镇)村的建设,应当按照村庄、集镇的规划进行,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资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外,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破产、合并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集体建设用地限于(一)兴办乡镇企业(二)村民建设居民住宅(三)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不得在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得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租赁等形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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