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达致八千余元者,其需缴纳之个人所得税乃根据自百分之三直至百分之四十五之超额累进制税率乘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出;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涵盖了薪资总额减去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起征点(即五千元人民币)后的剩余部分。
立法依循的原则如下:
以工资达致八千余元为例,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数值,对照超额累进制税率表进行相应扣减后,便可得出最终应缴税收额度。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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