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人不当挪用公共资金作为涉嫌犯罪行为,可积极向受其影响之单位检举揭发,若涉案情况严重,毫不犹豫地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求助。
挪用公共资金罪,乃指国家公务人员充分利用职务优势,私自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进行非法或不当牟利活动,或者明目张胆地挪用巨额公款投入盈利领域,又或是擅自挪用公款超逾法定时限3个月尚未偿还,由此触发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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