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想对未能得到理赔的交通事故进行法律诉讼,您需要向具有相关管辖权的法院递交充分的材料以证明您已经满足了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对于交通事故索赔所需的证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由医疗机构开具的用于治疗费用支付、住院期间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收据、病历档案以及诊断证明;
(2)由医疗机构开具的关于患者休养时间的证明,以及由所在单位开具的关于个人收入方面的证实文件;
(3)可作为交通费证明的正式发票;
(4)受害者及其近亲人员的户籍证明,如果受害者属于农村户口,建议您尽量提供其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已经在城市中居住满一年并且有稳定收入的证据;
(5)关于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或致残程度的证明;
(6)关于受害者抚养对象与受害者之间存在近亲关系的证明,以及被抚养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可能有用的证据材料,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以上所列的证据材料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减,并按照民事起诉状的数量要求提交给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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