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辆追尾事件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年度检验事宜,然而若该次事故严重至一定程度时,就需在特定的测试平台上对车辆实施详细检测。
而对于那些新出厂的汽车以及符合工业与信息产业部相关认证的低趴式载客汽车及其他小型货车,还有各种轻型或微型载货汽车等类别车型,在它们正式取得机动车牌照之前,都无需再接受额外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如果这类新车出厂后满两年之期仍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或在此期间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话,那么他们仍然有义务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检验,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达到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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